開中法是明清政府實行的以鹽、茶為中介,召募商人輸納軍糧、馬匹等物資的方法。明洪武三年(1370年),因山西等邊地急需軍糧,政府募商人輸糧換取鹽引,憑引領(lǐng)鹽運銷于指定地區(qū),稱為開中。四年,制定中鹽則例。計道路遠近,運糧多寡,考慮中納商人能否獲利等因素,以確定糧引兌換額。以后,政府根據(jù)需要,陸續(xù)實行納鈔中鹽法、納馬中鹽法、納鐵中鹽法及納米中茶法、中茶易馬法等。

中文名

開中法

外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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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代

明代

影響

隨形勢變化﹑米價高低而不斷有所變動

結(jié)果

推行屯田開中

發(fā)展

商屯

鹽商們因為長途運輸糧食的耗費巨大﹐曾在各邊雇傭勞動力開墾田地﹐生產(chǎn)糧食﹐就地入倉換取鹽引﹐便于更多地獲利。因這種形式的屯田是由商人經(jīng)營的﹐故又稱商屯。明初商屯東到遼東﹐北到宣大﹐西到甘肅﹐南到交址﹐各處都有﹐其興盛對邊防軍糧儲備以及開發(fā)邊疆地區(qū)有一定作用。

根據(jù)明朝政府的需要﹐除用糧米換取鹽引之外﹐有時也可用布絹﹑銀錢﹑馬匹等換取﹐但以糧換取是主要形式。憲宗成化年間停止各邊開中法﹐令鹽商于戶部﹑運司納糧換取鹽。

破壞

當時﹐隨著統(tǒng)治階級的日益腐敗﹐皇室﹑宦官﹑貴族﹑官僚們見持有鹽引有利可圖﹐紛紛奏討鹽引﹐轉(zhuǎn)賣于鹽商﹐從中牟利。這一現(xiàn)象被稱為“占窩”。這種現(xiàn)象愈演愈烈﹐破壞了開中制度﹐也嚴重影響了政府的財政收入﹐改革鹽法以彌補國家的財政收入已勢在必行。

孝宗弘治時﹐葉淇為戶部尚書﹐改舊制為商人以銀代米﹐交納于運司﹐解至太倉﹐再分給各邊﹐每引鹽輸銀三四錢不等﹐致太倉銀多至百余萬﹐國家的財政收入驟增。因此邊地鹽商大都舉家內(nèi)遷﹐商屯迅速破壞﹐邊軍糧食儲備也因此大減。

結(jié)果

明世宗時﹐楊一清又請召集商人開中﹐實行商屯。后經(jīng)多人奏請﹐穆宗于隆慶二年(1568)以龐尚鵬為右僉都御史﹐管理鹽政﹑屯田﹐督辦九邊屯務(wù)﹐他與陜西三邊總督王崇古詳細規(guī)劃在邊地推行屯田開中﹐但因此制敗壞日久﹐已難收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