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航條例

airworthiness regulation

由適航管理機構代表國家制定的、對保障民用航空安全提出最低標準性要求和規(guī)定的法令性文件。

外文名

airworthiness regulation

性質

法令性文件

基本介紹

航空發(fā)達的國家都有各自的適航條例,如美國的《聯(lián)邦適航條例》(Part 23, 25, 27, 29, 33, 35 of the Federal Aviation Regulaitons, Title 14 of the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西歐的《聯(lián)合適航條例》,前蘇聯(lián)的《民用飛機適航條例》等。適航條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①對飛機設計和制造質量的要求。②對航空運輸機構和維修廠站的要求。③航行和空中交通管制規(guī)則。④航空空域的使用規(guī)則。⑤對機場的要求。⑥對各類航空人員和學校的要求。⑦適航管理的程序和規(guī)則。為了保證適航條例的貫徹,一般實行各種許可證和執(zhí)照制度。新設計的飛機必須取得型號合格證才能投入生產;工廠必須取得生產許可證才能進行生產;投入使用的飛機必須獲得適航證才能航行;空運機構和機場必須獲得許可證才能運行和使用;各種航空人員必須持有執(zhí)照才能工作。適航管理機構根據有關的適航條例對各種申請審查合格后才頒發(fā)這些證件。民用機在發(fā)生故障和事故時,必須向適航管理機構報告,適航管理機構有專門部門收集、整理和分析這些報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故障和事故發(fā)生。必要時還要對適航條例進行補充修改,使其臻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