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是英國(聯(lián)合王國)最高司法機關,對于英格蘭法律、威爾士法律(由威爾士國民議會為威爾士制定,并與英格蘭存異的法律除外)及北愛爾蘭法律三個司法制度下的事務擁有終審權(quán),也是這些司法管轄地區(qū)的最高上訴司法機關。同時最高法院對蘇格蘭的民事案件及有關權(quán)力下放而衍生的訴訟具有審判權(quán)。

蘇格蘭由于其法律體系中混有大陸法系特征,因此蘇格蘭刑事案件最高審判機關為蘇格蘭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無權(quán)審判。

最高法院現(xiàn)址位于倫敦西敏的前米德爾塞克斯市政廳(Middlesex Guildhall)。

中文名

英國最高法院

外文名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

辦公駐地

倫敦西敏的前米德爾塞克斯市政廳

首任部長

菲利普斯勛爵

主要職責

審理來自英格蘭、威爾士及北愛爾蘭三個司法管轄地區(qū)的上訴案件

機構(gòu)類型

英國最高司法機關

總部地址

英國倫敦

司法管轄地區(qū)

英格蘭、威爾士、北愛爾蘭

性質(zhì)

司法機關

開始運行時間

2009年10月1日

關于蘇格蘭

擁有民事及權(quán)力下放案件的審判權(quán)

地址

倫敦威斯敏斯特的前米德爾塞克斯市政廳

簡介

英國最高法院徽章

最高法院在蘇格蘭法律擔當?shù)慕巧珓t相對有限,此外,對于因權(quán)力下放而衍生的訴訟,最高法院亦擁有審判權(quán)。這些涉及權(quán)力下放而衍生的訴訟,是指關于北愛爾蘭行政院、蘇格蘭政府及威爾士議會政府三個地方政府,涉及其法律權(quán)力的訴訟、以及由這三個地方政府的立法機關因制定法律而導致的訴訟。最高法院現(xiàn)址位于倫敦西敏的前米德爾塞克斯市政廳(Middlesex Guildhall)。

聯(lián)合王國最高法院乃依據(jù)《2005年憲制改革法案》第三章而設立,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開始運作。它的司法權(quán)力主要繼承自上議院,這些權(quán)力過往一直由12位同時擁有上院議員身份的常任上訴法官(Lord of Appeal in Ordinary,通稱“上議院高等法官”)行使。至于涉及權(quán)力下放事務的審判權(quán),過往則由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執(zhí)掌。

聯(lián)合王國最高法院無權(quán)審理來自蘇格蘭的刑事案件,這些案件一概由蘇格蘭的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iary)審理,因此蘇格蘭高等法院是當?shù)氐淖罡咝淌路ㄔ?。然而,?lián)合王國最高法院則一如昔日的上議院,繼續(xù)有權(quán)審理來自蘇格蘭高等民事法院(Court of Session)的上訴案件,但要上訴獲最高法院受理,就必先要由兩名蘇格蘭大律師(Advocate)確認上訴理據(jù)合理。

成立背景

法院大樓

設立最高法院的主要論據(jù),在于原本的上議院不應集立法權(quán)及司法權(quán)于一身,而最高法院首任院長菲利普斯勛爵(Lord Phillips)亦指出,昔日上議院具備終審權(quán),令人混淆之余,亦有違三權(quán)分立的原則。

受歷史因素影響,英國過往行政、立法及司法三權(quán)未有明確分清,而一旦司法人員同時擁有立法或行政權(quán)力,就使到司法審訊潛在不公平的因素,有可能違反《歐洲人權(quán)公約》內(nèi)的規(guī)定?;谶@種背景,有意見認為昔日由上議院常任上訴法官審理案件,隨時可受《歐洲人權(quán)公約》挑戰(zhàn)。然而,資深法官廖柏嘉勛爵(Lord Neuberger)則擔心,聯(lián)合王國最高法院法官有機會比昔日上議院的法官擁有更多權(quán)力,從而使到他們權(quán)力膨脹。菲利普斯勛爵曾回應承認的確有這種風險,但他認為實際發(fā)生的機會不大。

設立最高法院的建議,最初由工黨的布萊爾政府在2003年6月正式提出。在提出建議前,由于政府未有廣泛咨詢公眾,使方案初時備受一定爭議,不過建議后來仍在國會得到詳細討論。在2004年間,上議院一個特別委員會對成立最高法院的正反意見作出詳細審視,經(jīng)修訂后方案最終隨《2005年憲制改革法案》獲通過而正式落實。政府在籌建最高法院期間,估計總籌建開支約為5,690萬英鎊。

司法權(quán)力

聯(lián)合王國最高法院的主要職責,是審理來自英格蘭、威爾士及北愛爾蘭三個司法管轄地區(qū)的上訴案件。最高法院尤其關注對一般大眾具重要影響的司法案件,一如昔日的上議院上訴委員會,商業(yè)糾紛、家庭問題、涉及公共機構(gòu)的司法覆核、以至于涉及《1998年人權(quán)法案》等等各類型的訴訟,都可由最高法院審理。另外,最高法院亦可審理刑事上訴案件,不過在蘇格蘭,刑事案件最高只可上訴至蘇格蘭的高等法院,由于不設上訴權(quán)的關系,蘇格蘭高等法院是當?shù)氐淖罡咝淌路ㄔ骸?/p>

聯(lián)合王國最高法院亦可就“權(quán)力下放事務”(Devolution Issues,由《1998年蘇格蘭法案》、《1998年北愛爾蘭法案》及《2006年威爾士政府法案》所界定)作出裁決。這類型的訴訟,都與北愛爾蘭行政院及北愛爾蘭議會、蘇格蘭政府及蘇格蘭議會、或威爾士議會政府及威爾士國民議會三個地方政權(quán)的權(quán)力有關。在最高法院成立以前,這類案件一概由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審理,而過往的案件,主要涉及到《歐洲人權(quán)公約》、各條《權(quán)力下放法案》、以及《1998年人權(quán)法案》。

法院編制

《2005年憲制改革法案》確立了聯(lián)合王國最高法院法官的遴選制度。根據(jù)法案,最高法院一旦出缺,將由一個遴選委員會負責遴選工作,這個特別委員會成員包括最高法院正、副院長二人、以及由英格蘭及韋爾斯司法任命委員會(Judicial Appointments Commission)、蘇格蘭司法任命委員會(Judicial Appointments Board for Scotland)及北愛爾蘭司法任命委員會(Northern Ireland Judicial Appointments Commission)各派出一名委員擔任。在《2005年憲制改革法案》生效后及聯(lián)合王國最高法院成立前的期間,在遴選新的上議院常任上訴法官時,院方可自由選擇是否采用最高法院的遴選制度進行遴選。

最高法院法官

最高法院在2009年10月1日正式啟用,12席法官席位中,其中10席由原來的上議院常任上訴法官出任,第11席由卷宗主事官(Master of the Rolls)克拉克勛爵(Lord Clarke)出任,他成為首位未擔任過常任上訴法官,而直接出任最高法院法官的人。克拉克勛爵遺下的卷宗主事官一位,則由原上議院常任上訴法官廖柏嘉勛爵接替,因此廖柏嘉勛爵未有到最高法院供職。至于首任最高法院院長一職,由原上議院首席常任上訴法官菲利普斯勛爵出任。

截至2014年10月1日,最高法院法官分別是:

1. 紐伯格勛爵(Lord Neuberger,院長)(2009年10月1日上任)

2. 黑爾夫人(Lady Hale,副院長)(2013年6月上任)

3. 薩維爾勛爵(Lord Saville)(2009年10月1日上任)

4. 霍奇勛爵(Lord Hodge)(2013年10月上任)

5. 曼斯勛爵(Lord Mance)(2011年5月上任)

6. 威爾遜勛爵(Lord Wilson)(2011年5月上任)

7. 里德勛爵(Lord Reed)

8.卡恩沃斯勛爵(Lord Carnwath)

9. 特爾森勛爵(Lord Toulson)(2013年4月上任)

10. 克爾勛爵(Lord Kerr)(2009年10月1日上任)

11. 克拉克勛爵(Lord Clarke)(2009年10月1日上任)

12. 休斯勛爵(Lord Hughes) (2013年4月上任)

法官人選標準

除了上面12席常任法官席位,最高法院院長亦可要求其他資深法官署任最高法院法官,但人選必須從下列兩大類別中選取:

第一類

是「資深地方法官」:即英格蘭及韋爾斯上訴法院法官、北愛爾蘭上訴法院法官、以及蘇格蘭高等民事法院內(nèi)院的第一庭或第二庭法官。

第二類

是「補充名單」:即已經(jīng)退休,但年齡未過75歲的資深法官,這類法官獲委任前,需先獲得最高法院院長之書面許可。

法院院址

自《2005年憲制改革法案》通過后,英國當局一直為最高法院物色院址,早期的選址包括位于倫敦河岸的薩默塞特府(Somerset House),但政府最后決定以位于西敏國會廣場的前米德爾塞克斯市政廳作為法院院址。有關決定曾獲國會一個委員會作深入探討,后來再獲西敏市議會批準對院址進行翻新工程。但工程被保育團體質(zhì)疑破壞歷史文物,更一度遭入稟提出司法復核。

建成于1913年的前米德爾塞克斯市政廳本身獲評定為二級歷史建筑物,在改作聯(lián)合王國最高法院以前,曾先用作米德爾塞克斯郡議會、米德爾塞克斯四季裁判署(Middlesex Quarter Sessions)及皇室法院等用途。

法院院徽

不同于英國其他法院,最高法院除了入口正門上方及三號法庭內(nèi)分別展示了皇家紋章外,法院內(nèi)其他地方基本上不展示代表英國皇室的皇家紋章。取而代之的,是一個代表最高法院的徽章。最高法院院徽乃由紋章院于2008年10月頒布,院徽呈圓形,外部頂上方寫有「THE SUPREME COURT」(最高法院)的字眼,其下是一個同時代表古希臘字母奧米加(Ω)及磅(?)的外圈,分別寓意終結(jié)及公平;外圈內(nèi)則分別繪有代表英格蘭的都鐸玫瑰、代表韋爾斯的韭蔥葉、代表北愛爾蘭的亞麻、以及代表蘇格蘭的薊花,四者枝莖緊緊扣連,形成院徽的內(nèi)圈。呈圓形的院徽正上方,則綴上代表了英國君權(quán)的皇冠徽號。

除正式版本以外,最高法院另有兩款院徽的簡化版,在第一款當中,「THE SUPREME COURT」的字眼以黑色而非金色寫成,而奧米加圈則同樣以黑色而非白色上色,至于內(nèi)部的花卉則較正式版本簡化和大,頂上的皇冠亦采用較簡化的線條。另一版本則更為簡化,這款簡化版除了省去「THE SUPREME COURT」字樣,頂上的皇冠也被省去。

最高法院另有一微縮版院徽,微縮版同樣呈圓形,內(nèi)分四等份,每份皆以抽象線條,繪有上面提及的四種花卉。這款微縮版院徽由彼得·布萊克爵士(Sir Peter Blake)設計,布萊克爵士曾于1967年為披頭四樂隊設計大碟「Sgt. Pepper's Lonely Hearts Club Band」的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