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沒懷孕,這難道成了離婚理由了嗎?這男子也太蠻橫無理了吧?
不懷孕,難道是女人的錯嗎?說不定是男人出了問題呢?如果你用些壞種子,或者過期的種子種入土地,不發(fā)芽,你難道去找買肥肥料的和土地的麻煩嗎?
即就是女人有問題或疾病,你也應該去檢查治病也不應該選擇離婚,并要求退彩禮,女人把美好的青春奉獻給了你,而你提出的要求不覺得可恥嗎?
按法律要求,應分割婚后的財產,這四年你雇個保姆也應該給工資吧?分割婚后財產難道不應該嗎?
至于協(xié)議離婚,那就是夫妻雙方的事,只要都同意離婚,別人也不該再說什么了。
男子的做法太過分,體現(xiàn)在兩方面。
一是以妻子結婚四年不懷孕為由要求離婚。妻子不懷孕并非其主觀愿望,而是身體原因。但在傳宗接代思想下,男子的離婚要求也可以理解,但不地道。
二是要求妻子退還10萬元結婚彩禮,這一要求更是過分,簡直就是蠻橫不講理。不懷孕不是婚姻生活中的過錯,絕不是退還彩禮的理由。
好在法官主張正義,判決公道,不但沒有同意男子的無理主張,反而判男子支付妻子財產分割款4萬元。
公正地說,四年妻子不孕,不能作為離婚的條件,即使妻子有缺陷,也不是離婚的理由;再者法律上也無此條款。如雙方協(xié)議離婚,雙方同意可解除婚姻關系;如雙方達不成協(xié)議,需法院判決離婚,但判決離婚是有法律依據的,我記得有硬5條規(guī)定,但此理由法律上絕無此規(guī)定。
總上兩種情況,男方離婚的理由不充分,也無法律依據,我認為不予支持。
至于退十萬彩禮,更是無稽之談。送彩禮是結婚前男方的自愿,既是自愿,則不應反悔,法律上也不支持。
綜上所述,男方提出的離婚
要求無法律依據,另外所提要求法律也不支持。再從道德層面上講,又不符合倫理道德。
生不生也不是她的錯,從哪方面說:也不該退還彩禮。
沒懷孕也有可能是男方的問題。不過協(xié)議屬于雙方自愿的問題,法律并不約束。
主動退還彩禮,真的有點傻!
第一,理解彩禮的性質和法律規(guī)定是你是否要退還的先決認知
彩禮最早來源于中國古代,是中國人婚姻程序之一,男方娶女方均要用彩禮來完成這個流程。
新中國成立后,一度廢止,并批判,但這一習俗一直在民間存在,所以,法律也對其做了一些規(guī)范,但是法律并不認可彩禮是婚姻的必然流程之一。
從本質上說,彩禮是婚約是婚姻的約定,男方給出彩禮,女方接受就證明雙方的婚姻做了約定,就是說雙方應該結婚,彩禮成為他們婚姻的證明。這是彩禮的本質的底層邏輯。
第二,法律規(guī)定哪些情況要退彩禮呢?
根據有關的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彩禮退還應該符合以下情況: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彩禮給你了,女方不同意結婚的,或者女方跑了,雙方無法結婚的,均屬于未辦理結婚登記。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結婚了,但是沒有一起生活,既然沒有生活那結婚證就是一張紙。彩禮那可是真金白銀呀。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這里主要是防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情況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第三,本案并有必須退還彩禮的情況發(fā)生
李某一直沒有懷孕,那是客觀情況,是客觀原因引起的,至于什么原因,那是醫(yī)學需要解決的問題,不是李某必須退還彩禮的法定原因。
王某由于李某沒有懷孕,而提出離婚是可以的,這是他個人對婚姻的態(tài)度,但是,既然結婚了,都過了四年了,以女方不生育為由要求退還彩禮,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
至于女方自愿退還部分彩禮,那是個人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分,無可厚非。
所以說,女方不懂法真的很可怕,自己以為沒有生育就是過錯,就要退彩禮,這是法盲的表現(xiàn)。
婚姻不僅僅是生育,還有遠方和詩。你的婚姻和遠方和詩有關嗎?
夫妻四年沒懷孕,
誰有問題說不準。
如果因此就離婚,
該男品德確不行。
大好青春付于你,
轉眼沒了夫妻情。
于世于人說不通,
何況還要退禮金。
請問東西買家中,
用了四年說不行。
尋到商家說退貨,
商家可能不可能?
好在法官持公道,
調解雙方互通融。
做人必須講良心,
世俗偏見要除根。
愛情要用心經營,
不是風雨就撼動。
如果由此找原因,
所有鴛鴦各自分。
大同世界大同人,
放眼家庭是根本。
男子嫌妻子4年不生孩子,提出離婚這無可厚非,但往回要10萬元彩禮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四年沒懷孕,首先肯定的是不一定是女方的問題,男方也很可能有問題。生活中我們遇到過不少這樣的奇芭新聞:結婚多年女方不懷孕,男方要求離婚,離婚后,女方再為他人婦,結果,喜得貴子?,F(xiàn)代科學技術發(fā)展很快,如果結婚多年女方不懷孕,最好男女雙方都到??漆t(yī)院檢查一下,看看原因究竟在哪里。無論問題出在誰身上,都應該先治病。第二,男方起訴離婚并要求退十萬彩禮,從道德角度來說,有些違背常理。既然男方提出離婚,就別考慮彩禮的事,彩禮是你愿意給女方的,屬于饋贈,不是女方強迫你給的。第三,從法律角度來講,男女雙方簽訂調解協(xié)議,協(xié)議離婚是最好的解決問題的辦法,公平公正。第四,男方最好不要把能不能生育作為籌碼,人是感情動物,常言說,一夜夫妻還百日恩,而且,這個社會婦女兒童一直都是弱勢群體,關注弱勢群體是每一個有良知的公民應盡的責任。
以上觀點不知對否,如有不同意見請評論區(qū)留言評論,謝謝。
男子嫌妻子四年沒懷孕,起訴離婚要求退十萬彩禮,兩人最終簽訂調解協(xié)議,如何從法律角度解讀?結婚四年,雙方經過了各種努力,試管嬰兒也做了,都沒有效果,在沒有辦法的前提下,丈夫提出離婚,我覺得情有可原,因為丈夫王某一開始并沒有放棄,是在所有的辦法都無效的情況下,不得不提出離婚。
雙方在備孕期間矛盾重重,爭吵不斷,婚姻已經搖搖欲墜,因為女方的不孕,男方帶著女方經過各種診治和試管,女方都以失敗告終,在這種情況下,男方提出離婚實屬正常,再者婚姻已名存實亡,離婚是早晚的事。
一個男人迫切的想做父親,他的心情可以理解,雙方經過法院的調解,各自退讓了一步,最終協(xié)議離婚。
至于十萬元彩禮是否退還,這要看雙方當事人各自的意愿,從感情上說,已經結婚四年,彩禮不應該再退,因為女方也付出了很多,如果從法律上說十萬元彩禮在結婚時已經送出,成為既成的事實,可以說是以結婚為條件的贈予,十萬元彩禮屬于女方的財產,不應該退還。
但是這里還存在著一個問題,結婚以后,如果女方惡意或者說故意不要孩子,男方不得不提出離婚,我覺得這彩禮應該退還,因為女方剝奪了男人做父親的權力,屬于故意所為,有過錯在先。應該退賠彩禮。
現(xiàn)在結婚要彩禮成風,十萬元彩禮退與不退,看過錯在哪方?本文說的是女方,并不是不想要孩子,也不是不想維護這個家庭,因為身體上的原因,從主觀上說,沒有過錯,女方也付出了代價和努力,可以不予退還,其他原因還要進一步探討。
最終,法院沒有支持退還十萬元彩禮的請求,男人也放棄了這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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