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1946-1949)是中華民國的根本法,1946年12月25日經(jīng)“制憲國民大會”議決通過,于1947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

中文名

中華民國憲法

制定機(jī)關(guān)

中國南京國民黨政府

基本介紹

《中華民國憲法》

1946年12月25日,國民大會通過。1947 年1月1日由中國南京國民黨政府頒布,計14章 175 條?!吨腥A民國憲法》的基本特點是:以自由平等為標(biāo)榜,堅持維護(hù)國民黨的一黨專制;以“平均地權(quán)”、“節(jié)制資本”為名,保障封建土地剝削制度和官僚資本的經(jīng)濟(jì)壟斷;以“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國”之名,行國民黨一黨專制和蔣介石個人獨裁之實。[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