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之債,是指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而產生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構成要件:(1)損害事實的存在。主要指財產上的損失,也包括因人身傷害所造成的財產上的損失,以及間接損失。(2)加害行為的違法性。正當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不屬侵權行為。(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間要有因果關系。(4)違法行為人主觀上要有過錯。

外文名

侵權行為之債

出處

查士丁尼法學總論

提出者

查士丁尼一世

概括介紹

構成要件

第一:行為的違法性。

第二: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第三: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第四:行為人有過錯。

在這種債的關系中,受害人為債權人,加害人為債務人。受害人享有請求賠償?shù)臋嗬雍θ素撚匈r償?shù)牧x務。侵權行為之債包括一般侵權行為之債和特殊侵權行為之債。加害人的民事責任主要包括:對財產的損失,要全部賠償;侵害公民人身權造成傷害和死亡的應賠償和支付有關的損失的費用;侵害公民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應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