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壽險公司在制定人身保險條款時,應從方便消費者理解的角度出發(fā),合理安排人身保險條款順序、設計版面、格式及字體,并通過增加目錄、索引、提示等,方便消費者閱讀。四、壽險公司在制定人身保險條款時,可以按照不同產品有針對性地進行可讀性測試。五、壽險公司在對銷售人員進行培訓時,應將人身保險條款作為產品培訓的主要教材,并要求銷售人員在展業(yè)過程中出示相關產品條款,供目標客戶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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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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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人身保險條款通俗化工作指導意見

為了切實保護人身保險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的權益,促進保險業(yè)更好地服務于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現(xiàn)對人身保險條款通俗化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壽險公司制定人身保險條款時,應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前提下,積極推進條款通俗化工作,使人身保險條款語言流暢、語句通順、文字淺顯易懂、內容完整,便于消費者理解產品特點并根據(jù)自身需要選擇適當?shù)漠a品。

二、壽險公司在制定人身保險條款時,應從方便消費者理解的角度出發(fā),合理安排人身保險條款順序、設計版面、格式及字體,并通過增加目錄、索引、提示等,方便消費者閱讀。

三、壽險公司在制定人身保險條款時,應盡量減少生僻術語的使用,對于條款中必須使用的專業(yè)術語,應在條款釋義中以淺顯的非專業(yè)語言進行解釋。

四、壽險公司在制定人身保險條款時,可以按照不同產品有針對性地進行可讀性測試。壽險公司在做可讀性測試時,應在該產品的目標銷售地區(qū)選擇該產品潛在的目標客戶群進行測試。進行測試時,選擇的被測試人群應為非保險專業(yè)人士,選擇的具體被測試人員應具有代表性,確定的測試樣本人數(shù)應足以得出可靠的測試結果。

五、壽險公司在對銷售人員進行培訓時,應將人身保險條款作為產品培訓的主要教材,并要求銷售人員在展業(yè)過程中出示相關產品條款,供目標客戶閱讀。

六、壽險公司在客戶回訪過程中,應提醒消費者認真閱讀人身保險條款,了解消費者是否準確理解條款主要內容及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并進行風險提示。

七、壽險公司應建立條款自查制度,從各種渠道搜集整理已銷售產品在條款方面存在的問題,總結經(jīng)驗,進一步做好條款通俗化工作。

八、為推進人身保險條款通俗化工作,各壽險公司可以成立條款通俗化專項工作組。公司主要負責人、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以及產品開發(fā)、核保核賠、客戶服務、銷售管理等部門負責人應成為該工作組的主要成員。條款通俗化專項工作組應討論確定本公司推進條款通俗化工作的具體實施方案及工作計劃,穩(wěn)步推進條款通俗化工作。